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半小时到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穿工作服、佩带工作证。 第四章 评标 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秩序,确保开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龙华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
第二章 标前准备
第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提前布置开标、评标现场,检查开标室、评标室的音视频监控、电脑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摆放开标、评标所需的各项资料,做好开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招标机构通过“深圳市阳光政府采购”系统随机抽取评委,并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抽取评委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标前1个工作日。
第三章 开标
第六条 开标会参与人员包括:招标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管部门人员。
第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不得接收。
第八条 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自觉将通信工具保持静音或关闭状态,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第九条 开标会进行时,如有评委到达现场,招标机构应安排专人登记,核实评委身份后将其引导至专家等候室等候,避免评委和投标供应商接触或联系,并集中保管评委通讯工具。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开标:
(一)开标会人员签到,核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原件。
(二)检查密封性。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应邀请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唱标。投标文件确认密封无误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唱标结束后,供应商离开开标室。
第十一条 评标参与人员包括采购人、授权评标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应邀释疑的投标人代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评标工作:
(一)确认评委是否到达。如发现评委未按时到达评标现场,应当致电询问到达时间,评委不能如期到达评标现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抽专家。
(二)强调评标纪律。向评委宣读评标纪律,提醒评委是否需要回避。
(三)评标介绍。向评委介绍项目名称、预算控制金额、废标条款、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评标程序等基本情况。
(四)对于需要采购人授权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项目,采购人代表介绍内容可包括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等基本情况,但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也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引导评委评标。
(五)确定评标组长。介绍评委组成,由评委推举评标组长,采购人授权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六)分发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初审。依法组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八)对于需要演示或样品展示的开评标项目,应当逐一引导供应商代表进入评标室进行演示。
(九)评委评审打分。组织评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要求,客观独立评判打分。招标机构收集评委打分表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评委打分畸高畸低或评分出现重大差异时,应提醒评委认真复核,复核后仍维持原评分的,要求评委书面说明理由。
(十)评委对评审内容有争议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意见;对于主观评分项须独立评分,不允许协商评分或引导评分。对不服从管理的评标现场人员,工作人员应要求其离开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评审委员会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一)复核预中标供应商。评委会对预中标供应商的评分分数再次核实。
(十二)确认得分表,签署评审结论。
(十三)整理、核查评标资料。按照归档顺序整理开评标资料,核查各评标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评委签名是否齐全。
(十四)宣布评标结束。发放评审费、退还通讯工具,提醒评委遵守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使用评标现场固定电话通话。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人员应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对自己的评审行为、评审结果负责。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委须对所有评标资料及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应做好评标室的清理工作,关闭门窗和电器设备,摆放整齐桌椅,按时归还工作服和证件,并在离开时告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勤人员。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刻录评标录像,不对外泄露项目有关信息,并及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当日将评标和定标相关资料及结果录入系统,并告知采购人在规定时间确认评标结果。
第十九条 本规程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龙华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龙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进场开评标流程38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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