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高新区每宗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
二、权利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或网上公开;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审批结果。
三、办理流程
(1)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
1.申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5)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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