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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2 16:40     浏览次数:467

一、背景

  2017年5月1日,深圳市政府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其中的《深圳市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海外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指导和特色发展并重、海外创新中心与深圳本地创新基地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明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海外创新中心予以经费支持。

  2017年5月9日,经市政府批准,7家单位获批深圳海外创新中心。经过几年努力,海外创新中心建设步伐,在创新资源拓展及合作、项目/技术/团队/人才引进、项目路演、海外双创周推广、深圳城市形象宣传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初步构建了“源头技术-孵化加速-二次开发-项目投资-产业资源-市场对接-政府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生态圈。

  二、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进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发展,我委组织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我委在制定《办法》时,调研已挂牌海外创新中心进展状况,探究海外创新中心成长规律,找准其政策诉求,力求在行政程序上简洁明快,力求在企业最需要政府支持的时候“推一把”。

  (一)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认定”机制

  海外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采用“认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评价”方式

  海外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建设采用“评价”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三)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事后资助原则

  海外创新中心的起步阶段最需要政府扶持,其发展绩效也需要政府的鼓励引导。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的鼓励引导体现“事后资助”原则:认定时政府给予最高200万资助。每年评价上年绩效给予最高300万资助,影响力评级达到优秀等次的,额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同时,不管是认定资助还是评价资助,其资助额均要求不超过企业前期或运营开支的40%。且对单个海外创新中心的补贴和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200万元。

  三、政策要点

  (一)赋予海外创新中心的“资源管道”定位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载体,初级阶段是“海外版”科技企业孵化器,随着其发展壮大,将向双向孵化加速平台、离岸创新中心进化。

  海外创新中心是深圳市企业在国内和海外两张创新资源网络平台之间建立的“资源管道”,形成“虹吸效应”,把深圳和海外的科技项目、人才团队、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联结成一张网络。

  (二)明确政府“引导”作用和“有限度”支持

  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中,海外创新中心是整合科技、产业和金融资源的载体。在配置创新资源时,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是主体。因此,在创新资源集聚平台建设运营方面,政府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主导”,政府支持应是“有限度”支持。

  (三)支持海外创新中心“集群”发展

  在对海外创新中心“个体”进行认定、评价和资助的同时,我们将关注海外中心的集体“滚雪球”发展,形成吸收和引进海外高端创新资源的整体效应。未来5年,我们考虑组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联盟,统筹深圳和海外双向孵化加速资源和能力,举办海外创新中心年会等大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从整体上链接深圳和海外的开放创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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