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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2/21 20:19     浏览次数:428

一、政策内容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含)-500平米、500(含)-1000平米、1000(含)-3000平米3000(含)-6000平米6000(含)-2万平米2(含)-5万平米分别给予单店5万、8万、102030万、50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项目的奖励金额需达到2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比例如下: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深圳市,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不含星级酒店)。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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