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转移转化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转移转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转移转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特制定《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2月6日至23日,我局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采纳关于“建议明确基地场地可否为村集体物业,旧物业改造升级是否可申请认定”的意见,同时在第一章新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转化基地可由光明区范围内区属国企、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掌控的产业园区运营方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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