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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架构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13 16:44     浏览次数:338

2016年6月,十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笔者仔细研读后,就其中部分内容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架构  上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  下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暂行办法》当中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分为两个层级,上层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下层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而下层设计则可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分工合作。那么,交易平台的组织架构模型大致应是这样的:  同时,《暂行办法》中提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深度贴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文件精神。为目前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无钱、无人、无政策”的困难局面,指明一条出路。  二、交易主体间的监督关系  名义上是接受社会监督,实际上是更为直接的受所有交易主体监督。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有监督职能。由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交易方式有多种,但笔者在此以最具代表性的政府采购来对各交易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进行梳理。详见下图:  图中红色箭头是《暂行办法》中描述的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蓝色箭头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形成的监督关系(非行政);黄色箭头则代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形成的一种隐蔽的监督关系。  从理论设计的角度来说,“评审专家”是受到监督较为薄弱的主体,“供应商”次之。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义上是接受的社会监督,实际上则是更为直接的受所有交易主体监督。  三、问题思考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以后该怎么做?  《暂行办法》中对交易平台做出了更为明晰的定位,核心就是强调公共服务职能。众所周知,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陆陆续续成立了各自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平台时,均被各级政府赋予了规范交易行为的市场管理职能。而现在,则明确了交易平台不再具备市场管理职能。  从交易平台自身管理的角度来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难度大大降低。甚至可以考虑类似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方式,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同时,使服务工作实现标准化,使交易全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2.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怎么解决?  近日,在政府采购领域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意思大致如下:在财政部门之外,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赋予其监管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措施。笔者不禁在想,这不失为解决财政部门监管难题的一个方法。  监管工作现实存在的困难是什么?政采环节多、项目周期长、工作繁冗、缺少人员、缺少细致的履职制度和规则……往往是由五、六个人来负责五、六个亿的采购监管工作,有些地方甚至更多,何谈做好监管。但将这些困难由一个部门“赋予”给另一个部门,也仅仅是治标不治本而已。  财政部门是《暂行办法》中所列“行政监督部门”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而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有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行政监督。这么多部门想要做好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界限;2、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3、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那么,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多个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能解决监管工作之中这些实际困难么?笔者认为,前两个问题通过一番深入的研究、探讨、辩论、剖析之后,一定会迎刃而解。但能否做好监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则是对人力资源的保障。如果,人力资源充足的话,后续工作对各部门来说都不再是难题。反之,监管工作仍会出现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再如果,人力资源只可以保障一部分,但没有办法全部解决,又该怎么办呢?让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监督资源和力量?这是不是又回到了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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